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假又未支付相应报酬的,应向职工支付补偿。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正常工资外,单位需额外支付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补偿。
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若职工离职时,当年度未安排年休假天数,应按其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