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角度讲,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代理行为与劳动关系下的付出劳动,都属于一种“劳动”,只是其法律性质不同。而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获得的佣金与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二者的区别:
首先,主体方面,劳动关系下,接受劳动或支付报酬的只能是单位,而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其次,代理人与劳动者的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管理,而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平等的,双方不互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再次,法律后果不同,劳动关系下,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承担工伤、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只需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