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众所周知。
有三种情况(即“连续十”“双十”“两次固定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也众所周知。
而难点在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视为”后是否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很多HR认为,既然已经“视为”了,就与签订书面无固定期合同有相同的效力,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了,劳动者可以到仲裁委申请确认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不错,是可以主张确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看下最新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项纪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