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公司调岗超出了用工自主权范畴。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设岗位和人员,但前提要看用人单位调岗后,职工的劳动强度或者劳动条件,包括薪资报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以及安全卫生条件等是否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当。若不相当,就应依法调薪。
另一方面,公司调岗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单方改变劳动合同,且调岗已导致劳动合同发生较大变化,却没有与胡女士协商、也未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明显与之相违。
最后,公司的做法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