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0年7月,张女士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市场开拓人员。因担心其已经结婚的事实影响求职,张女士在应聘和入职阶段登记个人基本信息时均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工作半年后张女士怀孕。公司遂以张女士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将其解聘。
2011年3月,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该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其解聘后的工资损失。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称张女士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和公司《员工手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张女士应当提交真实的婚姻状况,但从市场开拓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来看,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要件,也非公司正常经验的合理需要或该岗位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公司以张女士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和仲裁裁决相同的判决。
【徐律师说法】
人合联盟成员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永革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仅就其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即劳动者仅对此类信息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对非“直接相关”信息的隐瞒如果不是所应聘岗位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所应聘的是市场开拓岗位,该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相关工作经验等有要求,至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则不是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也不影响张某是否胜任该岗位要求,因此,不构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公司不能仅因张某隐瞒婚姻状况将其解聘。
此外,对于应聘岗位明确要求的实质要件,如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必须考取了某种资格证书、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那么劳动者则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为了成功应聘而伪造证书,则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