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劳动合同时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
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
不留空白
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
避免“阴阳”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
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