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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未达法定最高上限,能否事后延长?

  问:

  小编您好!我司与员工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最初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目前该员工1个月试用期限已届满,公司综合评估其工作表现与工作成果,未达到岗位录用预期,请问公司能否将试用期从1个月延长至6个月?

  答:

  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当前约定的试用期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用人单位也不得事后单方延长。试用期需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约定确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表现酌情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以考核不达标、工作未达预期等理由,单方追加、延长试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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