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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用工新规的五个注意事项

  一、用工协议方面

  根据新规第六至九条,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签订《用工协议》,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才终止。

  注意事项:

  1、新规对用工合同的要素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要素的要求基本一致,如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存在对用工单位不利认定的风险。

  2、招用超龄劳动者,用工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不得随意变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因此拟订合同条款时要充分考虑用工实际情况,确保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二、加班管理方面

  根据新规第九条,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如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遵守劳动用工的加班要求,即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形不超过每日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支付加班工资。

  注意事项:

  以往有观点认为聘用超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无需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新规执行后,需关注对超龄劳动者的加班管理及工资发放问题。

  三、劳动报酬方面

  根据新规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执行了和劳动用工相同的管理要求,即必须约定劳动报酬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至少每月发放一次。

  注意事项:

  聘用超龄劳动者,也应遵守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及时足额支付,不得随意克扣。

  四、社会保险方面

  根据新规第十五至第十七条,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是必须要买的。如超龄劳动者未享受退休待遇,养老和医疗不强制。

  注意事项:

  一定要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后,用工单位将存在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的风险。

  五、劳动争议方面

  根据新规第十九条、二十条,因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并且属于人社部门监察范围。

  注意事项:

  因超龄劳动者用工产生的争议,需关注劳动仲裁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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