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哦!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转正后将其调入其他部门,再以此为由要求新增试用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