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规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条例》的后四种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职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应满足一定条件:
1、对于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其不享有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连续,或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又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不应认定劳动者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一般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档案记载、离职和入职手续等进行综合判断,按月计算。
2、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劳动者,需排除《条例》第四条及《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