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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及五险一金注意事项

  一、试用期注意事项

  试用期时长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合同签订要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Q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社保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有明确的录用标准、考核记录等证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二、五险一金注意事项

  五险一金组成及缴纳性质:“五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纳(如养老保险单位缴20%、个人缴8%;医疗保险单位缴10%、个人缴2%+3元;失业保险单位缴1.5%、个人缴0.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缴纳基数要求: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新入职职工以首月工资为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基数,也不得高于最高基数。

  缴纳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离职后,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或封存手续。

  自愿放弃缴纳的效力: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或与单位协商不缴社保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缴纳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

  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①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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