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按时上下班,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如果员工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遵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开单位,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这是个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员工虽然是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早退不能改变员工在下班途中的事实。
我国仲裁法院对此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由仲裁员、审判员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判决。虽然网上可以找到不少支持第二种观点的案例,但是要注意这些案例中有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早退,从而回避了这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