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而言,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时,便有资格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若某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期限未满十五年,其仍有两种选择:
一是继续缴费直至满十五年,从而享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益;
二是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至于养老金的具体数额,则是根据多项因素综合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个人账户的累计金额以及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等。
在确定养老金数额时,始终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以充分体现对长期、稳定缴费行为的积极鼓励与肯定。
2、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因患病、就诊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按比例进行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所涵盖的医药服务范围,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明确限定:
1.医疗服务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进行,包括就医和购药活动;
2.所使用的药品必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之内;
3.所提供的诊疗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4.所利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必须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标准范围。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而言,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累计缴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则在退休后无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若未能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
3、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若职工所任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代为支付相关待遇。
4、失业保险
具备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他们根据相关规定将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失业人员将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两大类别:一是生育医疗费用,二是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涵盖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及生育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相关支出。
生育津贴则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职业妇女提供的生活费用保障。
在已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该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其支付期限通常与产假期限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