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往往被视为主动离职,而被辞职则意味着被公司解雇。那么,在被辞职的情况下,员工能否获得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特定情况下被辞职,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
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什么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而被辞职的员工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主要取决于被辞职的原因。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这些情况,都是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也是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