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不得有这些行为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这些事要注意。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均不得随意给员工调岗。
3、试用期不得随意定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使用期。
4、签订劳动合同要及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