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强调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特点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般来说,若双方的关系具备下列特征:个人提供的劳动或服务是一次性的或短期完成的;双方的联系是松散的;基本上用人单位只需交代任务以及支付报酬,具体工作由个人自行去完成,自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种关系,基本会被认定为是《民法典》上的合作关系或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如果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备以下特点之一,基本可以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1)个人接受单位的管理,如:个人需要朝九晚五出勤等;(2)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上述特点是劳动关系下的典型表现,即单位如果与个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本属于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准,即使双方约定了是合作关系,法院仍会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机制进行裁判。若双方确是合作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合作关系进行举证。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清晰的认识,若构成劳动关系,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企业自身管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