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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的经济补偿,能“过期作废”吗?

  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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