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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详述企业应了解的试用期员工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规划进行了解的一个期限。

    那么,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该如何避免相关风险?

    试用期内辞退也要有合法理由

    #案例一

    小吴于2016年9月进入一家宾馆做服务员,与宾馆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小吴曾经从事过宾馆服务工作,但刚到新单位的她丝毫不敢松懈,做事十分认真,服务也很热情。

    当年10月上旬的一天,她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短信。信中称,公司决定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小吴:“我没有任何差错,为何要被辞退?”

    她立刻找到人事经理想问个究竟。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她还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决定去留。

    该经理还表示,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点评

    按公司这位人事经理的理解,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无理由结束劳动关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要求,才可以辞退员工。

    本案中,宾馆解聘小吴而不向她说明理由,不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她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这显然是违法解聘。

    据此,小吴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不能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生病住院员工

    #案例二

    小许大学毕业后于2016年9月5日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同年11月10日,小许因病住院,经过20多天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

    这个时候,单位以小许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当年12月9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书面通知送交给仍在病床上的小许。

    小许不服公司决定,委托父母多次到公司协商,但无结果。

    #点评

    本案中,公司单方解约是违法的。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

    根据上述规定,小许的停工医疗期为3个月,应到2017年2月9日止。而公司于12月9日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该公司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里需要弄明白的是,这条法律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即劳动者在相关职业技能考查、考核中不合格,或者在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合格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因病暂时住院治疗、不能工作的情形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不能适用这条法律规定。

    逾期辞退试用期内不合格员工属违法

    #案例三

    2016年9月初,小沈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

    小沈因缺乏销售经验,销售业绩不佳,还有其他工作缺陷,公司认为她难以胜任销售工作。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商品房销售旺季,公司人手不足,在试用期内没有辞退她,而是继续留用。

    今年2月初,公司突然将小沈辞退,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沈为此质疑: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将其辞退,而在试用期满后将她辞退,这样做合法吗?公司能为试用期内未辞退不合格员工反悔吗?

    #点评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反,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为该试用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2016年9月初录用小沈的,试用期2个月,而于2017年2月初以小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聘,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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