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公司为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为员工提供工作服,并规定了统一着装时间。工作服应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该公司对于“员工工作未满两年,离职或被辞退,按比例承担相应服装费用”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