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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后,5种避税方式千万别用了

    “征收方式”分为两种

    新税网注意到,2021年1月,北京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间为1月11日至25日,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8日。此前,北京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11月社会保险费。

    值得一提的是,各个省市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北京、上海、山东为代表的多数地区执行的“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权益记录查询、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等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税务机构仅按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征收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一种是湖南执行的“税务全责征收”模式。比如,根据湖南省税务局官网公布的文件显示,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社保入税”逐步从事业单位拓展到企业移交,从社保征收到税务代征甚至是税务全责征收,这项政策逐渐在全国省级范围内落地开花。

    对于个人而言,保障了员工的合法利益;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有可能提高,短期之内,税前工资项目扣除的金额会增多,个税降低,到手收入有可能减少,但未来可期。

    企业方面,对于之前全额交社保的公司而言没有影响,但是对于交保人数不够、缴费基数低的企业,在社保支出方面,成本会有所增加。

    “5种避税方式”后果严重

    随着社保入税的实施、税务数据系统的完善,会计发放的工资、个税申报的工资、社保申报的工资总额,三项数据不统一的企业或面临社保违规甚至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

    新税网盘点了企业社保不合规的行为,包括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缴社保的企业、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的企业等。

    企业为了社保合规,降低社保支出成本,想出各种奇招来筹划社保,殊不知企业可能已经迈入了违法的深渊。

    以下为筹划社保的不合规行为:

    1、公司账面发放一部分员工薪资,另外一部分薪资通过私人账户发放。事实上,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2、公司账面发放一部分员工薪资,发票抵另外一部分薪资。但是不知道的是,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已纳入了税务局的电子眼。

    3、公司账面发放一部分员工薪资,另外一部分通过员工去税务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实际上,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4、公司账面发放一部分员工薪资,另外一部分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名义发放。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5、将正式员工计入临时工来发放薪资。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合理控制人力成本和风险,并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性地蓬勃发展呢?

    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采用聘用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合作、劳务派遣、聘用停薪留职人员、返聘退休人员等多种灵活用工模式。

    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全日制合同制员工占比将会减少,灵活用工模式将可能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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