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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费,是用工义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个条款是否适用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呢?答案是肯定的。

    现实中,许多企业把试用期仅仅当作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一个不需要成本的双向“考察”过渡期。不少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与试用期员工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费,这严重侵害了职工权益。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费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组成部分,它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因此,劳动关系一旦确立,企业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费,并且不能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单位与试用期员工之间无论有无书面或口头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单位都应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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