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7项内容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然而,一些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纷纷钻起来法律的空子,和劳动者打太极。或是没有标明薪酬待遇,或是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是没有写明合同终止的条件。面对着合同中诸多的漏洞,类似这样条款不完善的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签了后能否对双方起到约束的作用?
劳动法上的无效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由此定义可知,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关键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所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是不是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等;另一方面是指合同不能存在的情况,这在劳动法的第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