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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聘用合同 用工致残也要担责

    企业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用工时也没有与工人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即便如此,一旦有员工因工出现伤残,企业也难逃责任。近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黄某先前曾在这样一家工厂工作,后在加工过程中手指严重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对此,法院方面按照相关办法,判处聘用黄某的朱某赔偿14万多元。

    黑工厂务工致七级伤残

    2011年,黄某在禅城张槎某注塑厂工作,随后在其制作钥匙过程中导致左手手指严重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随后,黄某将朱某告上法院。

    然而,所谓的某注塑工厂实际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一审的禅城区法院认为,黄某的情况属于工伤保险类纠纷,但如何界定朱某与黄某之间存在非法用工的关系成了难点。

    在庭审中,黄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光盘,内容显示,在黄某受伤之后,朱某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去医院替黄某缴纳住院费用。法院认为,这已间接证明朱某与黄某存在用工关系。

    对此,朱某表示,自己的老板是王某,他只是负责为王某跑运输业务。之所以去医院为黄某交住院费用,也是受王某所托,并声称当时王某只是叫他去医院帮朋友交住院费用。但一审法院认为,朱某的说法只是自己的陈述,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情况。

    判处一次性赔偿逾14万

    经过多方调查,一审禅城区法院判处决定,依照相关规定,2010年度佛山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080元,故朱某应向黄双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148320元(七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4倍),并支付黄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24222.62元,同时负担黄某因安装美观手指已支付的残疾器具费4400元。

    一审判决之后,朱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除了否定与黄某有聘用关系外,朱某还认为一审法院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黄某主张是佛山市禅城区某注塑厂工作,但该厂是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因此,本案就应当属于雇佣纠纷,而不是工伤纠纷。

    而审中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最终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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