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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才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案例回放】

  小赵06年毕业以后就来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从08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迫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也没有提出异议。2011年的7月,小赵决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经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提出的2009年至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没有支持小赵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规定也就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两种时效的法律渊源。由于目前仍然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归属为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关于追索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目前适用特殊时效制度,也就是在职期间的所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都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人力资源法律提示:在广东、上海等地,并不把年休假工资视为劳动报酬,因此适用的是普通时效)

  【法官提示】

  其实在法律实务中,一直就有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非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由于未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虽然目前此种观点并未形成主流观点,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记录备查的要求仅限于两年,如果劳动者索要两年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而用人单位做出已经支付了相关报酬的抗辩,则此时劳动者就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笔者建议,如果劳动者的带薪年假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劳动者就应该及时主张。因为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否则受侵害的权利则存在得不到救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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