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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宝

  试用期也须订立劳动合同

  时下又到了找工、招工的高峰期来港城寻找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应聘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科长周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据周科长介绍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另外试用期是不可随意延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签订合同时得明确劳动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有以下几种类型1.固定工资;2.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3.计件工资;4.其他形式(如年薪制工资等)。有了明确的约定一旦劳资双方发生工资争议劳动部门就能快速及时地处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保障。反之由于工资未明确约定增加了处理难度又要耗时大大不利于劳动者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报酬一定要明确、详细。另外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周维强调说。

  总之劳动者需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在签合同前应给自己留出一两天认真研究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以便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尤其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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