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因工伤而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护理费由谁承担呢?
答:护理费的支付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此情况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