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市按灵活就业的形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离职以后,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形式继续在本市参保。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也继续累积。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选择。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