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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

  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工作场所”

  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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