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安排孕期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7、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8、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9、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