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湖南省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再增加产假60天,合计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