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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指南与税收风险防范

  一、劳务派遣的合规性

  1、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工作岗位应当符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的原则。

  2、派遣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个10%,建议是包含所有分子公司,相应派遣员工的数量都不超过10%。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将非核心工序以劳务外包等形式进行规范。

  3、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办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需规范的地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并且,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因此,企业应不断加强用工管理,制定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的用工岗位类型、派遣单位、派遣比例、同工同酬等方面的合规性。

  二、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劳务派遣行业篇

  1、主要税收风险

  增值税方面

  (1)开具发票联与记账联不同金额发票,在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按正常经营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开具,记账联虚增工资、五险一金支付金额,减少增值税计税金额,少缴增值税。

  (2)招募临时用工,扩大试用期范围,进行劳务派遣,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包括五险一金,实际并未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或者长期挂账拖欠不缴,增加增值税差额征税可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4)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开发票。或者给用工单位开具假发票,编造账外账。

  (5)以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名义,从用工单位预收、实收中介费,不计收入,挂往来账,达到延迟或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6)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开票规则,存在不适用开具专票的情形,适用税率不正确,未根据开票规则,正确填报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为自己、用工单位或者其他试图多列成本、费用的单位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对较多人数的劳务派遣,超过了用人单位人数的10%的,且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人员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多与虚开发票相关。

  (2)未将取得的全部金额计入收入,而是仅以中介费差额计入收入,其他应付的工资、四险一金等挂往来账,长期挂账不支或少支,隐瞒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支出金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计提了三费后,以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进行重复计提,扩大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偷逃企业所得税。

  (4)通常利用法律的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5)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多列成本。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代付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中介费,双方均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者用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代付,其他奖金、福利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对派遣工人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没有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2)不代缴社会保险,而是直接发放给用工人员由用工人员自行缴纳,仍按扣除应缴纳的保险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以虚假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际工资支付与申报数据不一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4)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预扣预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三、风险防范

  会计资料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发票开具、资金往来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合同要求,根据经济业务适用的不同开票规则,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1、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在开具专票、选择适用税率、申报表填写方面要与适应政策保持一致。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

  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计算的税额销售方当期的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可以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普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差额扣除部分,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总收款与差额扣除部分之差,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

  后两种开票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差额扣除相关栏次。

  2、发票如实反应真实业务,劳务派遣公司开票金额要与公司规模、实际业务相匹配。

  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用工单位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通过公司账户准确进行资金往来,尽量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

  4、劳务派遣公司要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报列支人员人数、工资信息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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