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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可兼得?

    一起工伤事故,有时候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可兼得呢?

    工伤保险待遇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可同时享受

    因安全生产受伤的人员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还可请求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与职业病民事赔偿可同时享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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