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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劳动部于1993年Il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其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但《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在各地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故2001年之前的最低工资未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在这之后的最低工资中包括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括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而且,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剔除的三项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1993年Il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就废止了,并且其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也明确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根据新法效力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被认定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计入最低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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