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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没有所谓“试用期合同”一说。

  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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